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:
(一)本的职责权限、机构设置、办公地址、联系方式、**成员分工以及办事人员的姓名、职务、职责权限等;
(二)工商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;
(三)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程序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;
(四)行政处罚依据、程序、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;
(五)行政收费的项目、标准、依据和缴纳时限;
(六)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;
(七)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;
(八)本工作纪律、服务承诺和监督渠道;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*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应当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。
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编入目录,并及时调整更新。其内容包括信息的名称、索引、主题、基本内容的基本描述及其产生日期、查寻途径等。
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信息申请受理机构、办公地址、咨询电话、传真号码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、方法。
有关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,工商年报,应提交本保密管理机构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,如何申报工商年报,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。
*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:
(一)以文书、图片、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,工商年报申报时间,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;
(二)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,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、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;
(三)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;
(四)口头告知相关内容。
*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根据本办法提供信息,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、复制等成本费用,不得收取其他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