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公**规定
十二届*****六次会议28日决定,对《公**》[2]作出修改,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明细来看,专业公司注册,本次公**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。
首先,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。也就是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(发起人)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,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;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。转而采取公司股东(发起人)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,公司注册申请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。
其次,新街口公司注册,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。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公司注册变更,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、10万元、500万元的限制;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(发起人)的首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。
*三,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、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。公司登记时,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。
虽然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取消了,但其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“只认不缴”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,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没有半点好处的。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,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,监管部门将按照《公**》对其公司进行处罚,并将其拉入“经营异常名录”向社会公示。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“黑名单”,这将导致“一处违法,处处受限”。这也加大投资者自身的诚信和法律风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