软件登记公告
*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,鼓楼工商*,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。
*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:
(一)软件著作权的登记;
(二)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;
(三)软件登记的撤销;
(四)其他事项。
*五章 费用
*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,工商*,应当交纳下列费用:
(一)软件著作权登记费;
(二)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;
(三)变更或补充登记费;
(四)登记证书费;
(五)封存保管费;
(六)例外交存费;
七)查询费;
(八)撤销登记申请费;
(九)其他需交纳的费用。
具体收费标准由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。
*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,玄武工商*,所交费用不予退回。
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核查后,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。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制作。登记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,该期限自登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。
*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。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:(地区编号)—(年代)—(作品分类号)—(顺序号)号。国家版权中心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。
*十一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版权中心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中心。
*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.并对公众开放。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,交纳查阅费。
*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。
*十四条 LU音、LU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*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执行。
*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中心负责解释。